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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 112年02月23日)
第 20 條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