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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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12年02月23日)
第 28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