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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 112年02月23日)
第 23 條
會計帳簿,分類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 24 條
序時帳簿分類如下: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前項分類帳簿應按其會計科目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第 25 條
分類帳簿分類如下: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科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第 26 條
教育法人應設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並得按實際需要,設置其他必要之輔助帳簿。

第 27 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重揭二頁,致有空白時,將空白頁劃線註銷;如有誤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註「空白作廢」,並在空白首頁處註明「以下空白作廢」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