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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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5 條
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前條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