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7 條
教育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教育法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