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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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7 條
教育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教育法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