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學員申請學習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學習證明及其他資料,向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
前項學習證明,包括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
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學員姓名。
二、學習證書種類。
三、課程名稱、學分數及開設課程之社區大學。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社區大學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彙整列冊及提供意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