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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 108年05月13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第四項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

前條申請學習證書之程序及前項審查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