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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08年05月27日)
第 7 條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