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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 108年11月19日)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機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全國性法人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