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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 108年11月19日)
第 5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本部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