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第九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即錄案。
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事件,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二、其餘案件應移送學校組成之調查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調查委員會)調查之;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調查結果認定課後照顧班人員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調查後,認定之。
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