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聘僱或派兼前: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不得聘僱或派兼。
二、於在職期間: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辦理解聘、解僱或免兼。
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許可設立前:不予許可設立。
二、於許可設立後:廢止課後照顧中心之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