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案件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處理情形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前項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經查詢或認定屬實前離職者,亦同:
一、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解聘或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二、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資料;知悉其有教師資格者,應予敘明;如有教師證書影本者,應檢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