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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14日)
第 8 條
課後照顧中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除依本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由知悉之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課後照顧班人員知悉工作人員對兒童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應立即向學校單位主管報告,並由學校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