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12 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轉學,依我國學生轉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