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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17 條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