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19 條
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