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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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