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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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