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21 條
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