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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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12年10月05日)
第 22-1 條
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