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07月21日)
第 10 條
新設海外臺灣學校,應於本部核准立案後三個月內,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為第一屆董事,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聘任之。創辦人應於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本辦法施行前依華僑學校規程由僑務委員會同意立案之海外華僑學校,其未設置董事會者,改設海外臺灣學校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已設置董事會者,應於本部核准改設後三個月內,依前條規定辦理改選。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或改選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會成立或改選會議紀錄。
三、創辦人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