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07月21日)
第 13 條
董事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選聘、解聘、連任等事項。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事項。
四、關於學校停辦、解散及清算事項。

前項董事會組織章程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