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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07月21日)
第 20 條
海外臺灣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依我國或當地國法令規章辦理會計事務,並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