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07月21日)
第 27 條
海外臺灣學校為辦理我國籍校長、教師考核及獎勵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