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07月21日)
第 28 條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國內各級學校之規定。但當地國國小學年起迄時間為一月至十二月者,其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計算至入學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滿六歲者為準。

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