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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11年07月21日)
第 38-1 條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