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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11 條
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