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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12年09月18日)
第 20 條
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學校申請,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承認其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