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其內容應包括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財力證明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招生規定經本部核定後,大專校院應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學系(程)、各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大專校院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適時確認其是否向外國學生收取不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得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大專校院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項,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