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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12年08月10日)
第 13 條
留學生在貸款寬限期內或依第九條第三項延長貸款期限者,應每年向原承貸銀行及新承貸銀行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留學生未依前項規定繳交相關文件,經承貸銀行通知限期繳交,自通知之次日起逾二個月仍未繳交者,由承貸銀行通知本部取消利息補貼,並自承貸銀行通知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留學生於承貸銀行通知期限屆滿後始繳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者,得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通知承貸銀行,恢復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