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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12年08月10日)
第 14 條
承貸銀行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借款人名冊、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本部請領貸款利息。

承貸銀行明知留學生不符合申貸規定,仍將其列入貸款對象者,應歸還本部已補貼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