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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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12年08月10日)
第 3 條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十五個月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得一次撥貸。
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前二項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