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
一、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國內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二、留學生護照影本。
三、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四、留學生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承貸銀行認可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五、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六、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八、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