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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5日)
第 16-2 條
境外臺校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且告知境外臺校學生及教職員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