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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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0年11月05日)
第 21 條
境外臺校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及留存紀錄如下: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