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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