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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11 條
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一、各級學校學生之體適能資料。
二、全國各級各類運動賽會與國家代表隊選手之註冊、報名、成績、比賽及運動傷害資料。
三、就讀大專校院運動相關科系、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學生之學籍及成績資料。

前項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升學或轉學時,其原就讀學校與現就讀學校應運用第一項資料庫,辦理個人資料之轉銜或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