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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13 條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