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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三 章 全民運動 ( 111年01月19日)
第 1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