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體育法
第 四 章 競技運動
( 111年01月19日)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