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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六 章 特定體育團體 ( 111年01月19日)
第 34 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