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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六 章 特定體育團體 ( 111年01月19日)
第 40 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

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