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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5 條
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