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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