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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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19日)
第 9 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