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參加術科檢定並通過或免參加術科檢定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或前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與運動成績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
前項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以國中教育會考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前項加分,依運動成績等級,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