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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11年01月27日)
第 18 條
本部依本辦法辦理甄審及甄試,必要時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為之。

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體育運動團體、學校與機關之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甄審及甄試申請案。

前項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