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2 條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舉辦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審或甄試。
前項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有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試: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
三、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