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升學,其方式如下:
一、甄審: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第四條或第七條所定學生運動成績及志願,分發入學。
二、甄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學生下列成績,經第十四條第二項術科檢定通過後,依學生志願分發入學。但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一)第六條或第八條所定運動成績。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三、單獨招生考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經該校辦理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考試通過。
四、大學轉學考試:前條第三款學生參加大學轉學考試,依考試簡章規定,按其運動成績等級加分通過。